摘要:自由准入状态导致了渔业资源产权的不确定性, 过度投资和过度利用使得渔业资源过度消耗。要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渔业进行适当的规制。政府规制是指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, 可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。渔业规制关注的不仅仅是管理的合法性问题, 更多的是管理的最佳性问题, 即用最佳管理方式实现渔业的可持续性发展。随着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对立观念不断减弱,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由对立转向合作, 传统的以(捕捞)许可为中心的渔业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渔业管理的发展, 有必要引进政府规制理论提升和改造命令控制式的渔业规制方式。本研究基于政府规制理论提出了“合作性治理”模式, 改变了“政府—渔民”两方博弈为多主体共同管理, 通过创设合理的产权制度、有效的激励性规制和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建立起合作、共享机制以实现渔业管理的目的。